民权县建筑业协会
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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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民权县建筑业协会 是由在民权县从事土木建筑
工程、管道和设备安装、市政公用工程、园林工程、建筑装饰装修 自愿结成的全县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民权县 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
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面向建筑行业,竭诚为政府服务、为企业服务,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和企业全面素质,为推动民权县建筑业的发展,为构建和谐民权做出贡献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
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。党建领导机关是民权县组织部两新组织党工委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:李冬,副会长:代华,副会长:张永真,副会长:岳涛,秘书长:李涛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博爱路福乐家苑一期东门南侧7-9号商铺。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1)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、咨询服务;
(2)开展行业交流、强化行业自律;
(3)维护会员权益、调解纠纷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)***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
入本会: | ||||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| ; | |||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| ; | |||
(三) 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| ; | |||
(四)符合国家现行法律、法规 | ; | |||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| ||||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| ||||
(二)经 | 名以上会员介绍; |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 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 | ; | ||
2.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| ; |
(四)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;
(五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
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 2 年(最多 2 年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 2 年(最多 2 年)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
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
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
备案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、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 1 次(最长不超过 5 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
员。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
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
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(代表)的 50 % ;
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1 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 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, 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 1/5 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
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 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
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
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
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
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
度;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
法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
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 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立式中选举产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投票通过。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投票通过。
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.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经理事长或者 1/5 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
理事会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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